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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品人录》

2016-03-18


易中天老师写的《品人录》是我2016年看到的最好的历史类书籍。

文中只描写了5个人:项羽、曹操、武则天、海瑞、雍正,横贯中国封建史的始末,虽5人,但是却深刻的剖析了中国封建文化,尤其是对中国民主、法制、道德的分析着实精彩,解我多日之迷惑。

此前,一直迷惑:人类社会,道德和法制究竟在扮演什么样的角色?“以德治人”&“依法治国”对中国当今的社会哪个更值得提倡?

曾经和多人探讨过这个问题:当下社会究竟是法制多一些还是德治多一些。就现在的情况看来德治对于当下社会起的作用并不是很大,层出不穷的社会事件就佐证了这一点。但是我们需不需要就此进行更加严厉的法制呢?

道德永远都是必须的。人之为人,就在于有道德。没有道德,人就会变成兽;只有道德,人就会变成神。人不能变成兽,也不能变成神。所以人不能没有道德,也不能只讲道德。真正高尚的道德只是一种理想境界。这种境界很值得追求,也应该追求,但总有求之不得和追之不及的时候,也总有达不到这个境界的人,而且人数还不少。

法制和道德其实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。法制是防范型的,道德是倡导性的。法制规定不准做什么,或不准怎么做;道德则要求人们应该做什么,或应该怎么做。这两样东西,缺一不可,因为它们的分工不同。比如出现了火灾,道德告诉我们应该去救火,法制却只规定不准纵火。不救火的人并不犯法,也未必不道德,因为他不救火的原因可能有很多,包括并无此种能力等等。只有那些有此能力却见死不救的才不道德,只有那些见死不救还要幸灾乐祸的才缺德,也只有那些趁火打劫的才犯罪。可见,道德与法不可相互替代,也不可随意滥用。只有道德没有法,则故意纵火和趁火打劫就无法受到惩罚;只有法律没有道德,则幸灾乐祸就无由受到谴责,见义勇为也不能得到提倡。

然而儒家的学说却只看到道德的作用,完全忽视了法律的意义。道德教育确实能起到这样的作用(一个有道德的人不会去犯罪),但无法保证这种教育一定是行之有效的,即无法保证每个人都有道德。因此德治也好,礼治也好,都无法防范罪恶的发生。

其实专制制度本身就是最大的腐败,最大的罪恶。因为它公然把侵犯公众利益和无偿占有他人劳动,以及强奸民意、践踏人权、任意杀戮等等都视为合法。君王一不高兴,动辄便可以谋人姓名,抄人家产,比任何一个谋财害命的江洋大盗都有过之无不及。相比之下,贪官污吏们那点小打小闹,又算得了什么。

在这样一种制度下,依靠所谓“道德振兴运动”来铲除腐败,不但根本不可能奏效,而且很可能会南辕北辙。因为专制制度本身就是不道德的。人之所以有道德,是因为人有自我意识。建立在自我意识基础上的独立人格和自由意志,则是道德行为的保证和前提。我们知道,善,只有当它发自内心时,才是真正的善,否则就是伪善。但一个人如果没有独立人格和自由意志,则发自内心的善业就无从说起。道理也很简单:他既然必须依附于他人,听命于他人,自己完全不能做主,又哪来的“发自内心”?

正是在这最根本之处,专制制度与道德原则背道而驰。道德原则要求独立思考,专制制度要求绝对服从;道德原则要求自由选择,专制制度要求依附他人。一个只知依附与服从的人是不会有什么道德上的良心和责任的。当所有的人都被要求服从和依附于他人时,所谓是非善恶的判断最终只不过是上级和君王一己的好恶。更何况,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他人,把他人的人格践踏于脚下,这本身就不道德。

最不道德的社会制度却以道德相标榜,并把道德视为或说成是这种制度的存在依据,天底下没有比这更荒唐悖谬的事情了。显然,只要这种荒谬一天不被消除,道德的堕落和腐败的滋生也就永远无法避免。

这就让我想起了黄仁宇的《万历十五年》。黄先生把这部书所述,称作“一个大失败的总记录”。因为书中涉及的人物,从皇帝朱翊钧、权臣张居正、阁老申时行、名将戚继光、清官海瑞、哲学家李贽,到太监冯保、贵妃郑氏、首辅高拱、皇子朱常洵、将领俞大猷等等,统统都没有好结果。黄先生认为,“这种情形,断非个人的原因所得以解释,而是当日的制度已山穷水尽,上至天子,下至庶民,无不成为牺牲品而遭殃受祸”。正因为制度出了问题,所以,皇帝是励精图治还是偷安耽乐,辅臣是独裁还是妥协调和,文官是廉洁奉公还是贪污舞弊,武将是富于创造还是习于苟安,思想家是极端进步还是绝对保守,都无关紧要而且没有意义。因为“最后的结果,都是无分善恶,统统不能在事业上取得有意义的发展,有的身败,有的名裂,还有的人则身败而兼名裂”。

这是相当深刻的见解。在此以前,我们总是习惯于把王朝的兴衰、事业的成败、历史的更替和事情的对错都归结为个人的原因,归结为某个领袖人物或主导人物个人品质的优劣好坏。与此同时,历史人物也都被按照一种简单的善恶二元论,被分成好人和坏人、君子和小人,分成仁君和暴君、明君和昏君,或者忠臣和奸臣、清官和贪官,以及好汉和混蛋、英雄和流氓等等。于是,历史人物无一例外地都被脸谱化了,中国历史则变成了一个大戏台。红脸的、白脸的、花脸的和没有脸只有白鼻子的,纷纷登台亮相,你方唱罢我登场。但我们从来就不知道舞台上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白脸和白鼻子,也不知道红脸的关公和黑脸的包公什么时候才能出现,因为我们不知道编剧和导演是谁。我们只能寄希望于运气和等待,相信“恶有恶报,善有善报”,却不肯承认每一次的“善报”,往往也差不多意味着下一次“恶运”的来临。

的确,如果问题的症结不在个人品质而在社会制度,那么,我们就很想知道,这是一种什么样的制度?它又为什么会走向山穷水尽?

中国文化的思想内核是群体意识。依照群体意识,个人总是渺小的、卑微的、脆弱的、无足轻重和微不足道的。即便贵为天子,也如此。他们即便有再大的成就,也得说是“赖祖宗神灵福佑,天下臣民同心同德,共襄大业”云云。如果他不这样说,这样做,当真独往独来,自行其是,一意孤行,那他就是“民贼”,就是“独夫”,可以“天下共诛之,天下共讨之”的。

抽象地讲,“以道德代法制”也未必就不好,如果确能代替的话。原始氏族社会就没有法或法制,靠什么来管理,来处理和维系人际关系?靠道德,靠礼仪。中国古代社会的德治和礼治,其实就是从原始氏族社会继承过来的。它既然在原始社会行之有效,就不能说在古代社会一定不可实行。所以,我们不能简单地评说“以道德代法制”的是非对错,而要问:第一,中国古代社会为什么要“以道德代法制”?第二,用以代替法制的,是一种什么样的道德?第三,这样一种制度空间可行不可行?

这就要说文化了。

的确,以道德代法制,正是中国文化的性质决定的。前面说过,中国文化的思想内核是群体意识。对于这样一种文化而言,最重要的事情,就是处理人际关系,维系群体生存。这就只能靠道德,不能靠法制。回为法制只能规定人们不准做什么,不能规定人们必须做什么。比如它只能规定不得伤害他人,却不能规定必须热爱他人;只能规定不得损害群体利益,却不能规定必须为群体谋求利益。即便规定,也顶多只能规定你出力,无法保证你尽心。对于处理人际关系,维系群体团结,法制在许多方面都是无能为力的。比方说,一个人够不够意思,讲不讲交情,能不能设身处地为他人着想,有没有为群体利益献身的精神等等,法制都管不了。所以,法制代替不了道德。相反,道德却有可能代替法制。你想,如果每个人都是正人君子、菩萨圣贤,这样的社会,还需要法制来防范或者保护某个人吗?

显然,“以道德代法制”是否可行,关键在于有没有呆能使整个社会的全体成员都成为道德高尚的人。在这里,重要的是“一个都不能少”。因为“千里之堤,溃于蚁穴”。有一个不道德的,就可能会有十个、一百个、一千个、一万个,最后就是不可收拾。但,有谁能保证一个不落地都是道德高尚者呢?没有。至少目前没有。所以,“以道德代法制”就只能是理想,变不了现实。

既然如此,为什么还要坚持“以道德代法制”?

因为在我们的文化土壤上,产生不了法制。法制有一个基本原则:法律面前人人平等。平等,才需要法;平等,也才能够产生法。什么是法?法就是“全民公约”。它的前提,是首先要承认所有人都是单独的、个体的、有独立人格和自由意志的人。正因为这些人都是单个的,相互之间没有依附关系,谁也管不了谁,谁都想自行其是,因此,如无行之有效的制度加以制约,势必天下大乱,谁也无法生存。这就需要有一个对每个人都管用的东西。显然,对于这些人格既独立、意志也自由的个个人而言,只有他们自己的共同约定,才可能对每个人都管用。这就是法。换言之,法,就是某一社会中全体个人的共同约法。它既然是大家共同约定的,当然每个人都得遵守,同时当然也会无所偏私地保护每个人,这就叫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”。可见,法制文化的前提,是个体意识,是人与人之间的独立和平等。独立,才会平等;平等,才需要法制。

人格不平等的人确实无须乎法。“君要臣死,臣不得不死;父要子亡,子不得不亡。”既然如此,还要法干什么?有律就行。比方说,谋逆,凌迟;大不敬,斩立决;不孝,绞;以及“十恶不赦”(即谋反等十种最严重的罪行不得赦免)等等。显然,律的作用,不地审为了统治都在实施惩罚时操作方便,同时也显得“公平”而已。因此它又叫“刑律”、“律条”。即便被称作“法律”,也与现代意义上的法律相去甚远,完全不是一回事。

人格不平等的人也产生不了法。因为他们之间没有什么可商量的,只有服从,无法约定。皇帝口衔天宪,乾纲独断,令行禁止,说一不二,约什么法?所以,中国古代只有“王法”,没有“约法”。虽然也有“约法三章”的说法,但那“约法”从来就是单方面的。比如刘邦入咸阳,与秦中父老的“约法”(杀人者死,伤人及盗抵罪),便不过是刘邦单方面宣布的新王法。新王法比旧王法好,秦中百姓无不拥护。即便不是拥护,也无可奈何,因为根本就没有商量。王法王法,就是王的法,子民岂能置喙?

法制既然无由产生,则只能诉诸道德。

道德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和行为的准则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可以有两种:平等的和不平等的。平等的关系产生平等的道德,不平等的关系则有赖于不平等的“伦理”。中国古代社会所谓“伦理道德”的核心内容,就是确立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关系,即:别内外、定亲疏、序长幼、明贵贱。因此,不同的人有不同的道德规范。君要臣遵守的(忠),君不必遵守;父要子做到的(孝),父不必履行。没有一种对每个人都同等有效或必须共同遵守的的“公德”。

实际上,一种对每个人都有同等约束效力、所有人在它面前都平等的东西,是中国古代社会无从设想的。平等?则置君父于何地?平等,岂非让奴才们上脸上头?这当然断乎不可。于是便有一系列的所谓道德律令:君为臣纲,父为子纲,夫与妻纲。一则为纲,一则为目,岂能平等?

有人说,中国古代社会虽无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”,却有“道德面前人人平等”。理由是:它要求每个人都必须有道德,即便贵为天子,也不例外,因此平等。这种说法,简直就是欺人之谈。如果不是别有用心,至少也是睁着眼睛说瞎话。“天有十日,人有十等”,“惟上智与下愚不移”,哪有起点的平等可言?

君臣、父子、官民、主仆,各有各的道德准则和道德要求。君应仁,臣应忠,父要慈,子要孝。义务不同,权利也不同。君可以杀臣,臣不能弑君;父可以训子,子不能责父;可以罚民,民不能告官,又哪有结果的平等可言?儒家说得好听:“人皆可以为尧舜。”可是君臣主仆所修德目各不相同,君主修“王道”,越修越霸气,臣仆修“奴性”,越修越窝囊,怎么会一样地都是“尧舜”?

然而道德却要求平等。原始社会之所以有一种恩格斯说的“纯朴的道德”,就因为在氏族和部落内部,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。没有这种平等,就不会有道德的要求。就拿仁义礼智信来说,仁就是爱人,义就是助人,礼就是敬人,智就是知人,信就是信任他人和取信于人。但如果人与人之间是不平等的,所有这些就都无从谈起。不平等的人怎么相爱呢?又怎么可能相互理解相互信任呢?

可见,问题并不在于或并不完全在于“以道德代法制”,还在于这种用来代替法制的“道德”又是不道德或不完全道德的。既然如此,这种制度的碍难成功和必然走向山穷水尽,也就自不待言。因为“以道德代法制”原本就有问题,何况这“道德”还不一定道德!

那么,我们又为什么要选择这种道德,这种制度?

因为中国文化的思想内核是群体意识。

正如“以道德代法制”未必就不行,群体意识也未必就不好。人,毕竟是社会的存在物。人与动物的区别之一,或人较动物的高明之处,确如儒家所言,是人能“群”。人的自然生存能力并不如动物。他力大不如牛,速疾不如马,高飞不如鹰隼,深藏不如鱼龙,惟有结成群体,才能克服个体无法克服的困难,承受个体无法承受的压力,从而存活下来发展下去。当然,动物也有群。但动物的群不如人牢靠,因此才有“如鸟兽散”的说法。可见,自觉地意识到必须群,是人之为人的特征之一。

问题在于,任何群体都是由个体集合起来的。不论个体的存在价值,其实也就等于否定了群体。恰恰在这个问题上,我们的文化犯了一个错误:只强调群体的意义,不承认个体的价值。群体总是伟大的,叫“一大群”。个体总是渺小的,叫“一小撮”。甚至在前些年,当一个“个体户”还是有风险和被人看不起的。我们总是被告知:“大河不满小河干,锅里没有碗里也不会有。”其实这话只说对了一半。锅里不骨,碗里也确实不会有,但没有小河都干了,则不知大河里的水又从何而来?

否定个体的存在价值,也就必然不承认个体的独立人格。没有独立人格,就没有自由意志,也就不骨民主和法制。这样,赖以维系群体的,便只能是人身依附关系。那么,这样一种人际关系要怎样才能维持呢?无非两个办法,一是暴力,二是哄骗。这两种手段咱们都有,那就是“霸道”和“王道”,也就是高压和怀柔。不过,高压和暴力难以持久,还是尽量以怀柔和哄骗为好。三纲五常这些“伦理道德”,就是用来干这活的。

因此,中国古代社会就一定要以道德代法制,而且那“道德”也一定是不道德的。因为非如此,便不足以维持人与人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。

人与人之间既然是人身依附关系,则其中的每个人也就都不可能有自由意志和独立人格。因为依附者既然要依附于他人,就得交出自己的意志和人格;而被依附者为了保证他人心悦诚服和心甘情愿的依附,也不能不多少迁就一下依附者,尤其是迁就一下他们的“集体意志”和“集体愿望”,把自己装扮成一个大家都能接受或无法反对的“道德的象征”,宽和仁爱,通情达理,没有个性,还能行礼如仪。这正是刘邦能当皇帝而雍正难免挨骂的原因:刘邦几乎没有任何个人的主张,雍正却个性太强。

马克思在谈到物质生产的发展与艺术生产的不平衡关系时曾说过,希腊艺术和史诗是“高不可及”的,希腊文化作为人类童年时代“发展得最完美的地方”,也是“永不复返”的。的确,西方现代文明尽管成就辉煌,举世瞩目,但较之希腊文明,却少了许多天真烂漫和英雄气质。这就像一个老年人,即便功成名就,英雄盖世,也总不如青春年少那么迷人和动人。先秦汉魏是我们民族文化“发展得最完美的地方”,当然应该“作为永不复返的阶段而显示出永久的魅力”。所以,雍正不如项羽可爱,海瑞不如曹操有趣,也并不奇怪。

不过,马克思也指出,一个成年人固然不能再变成儿童,但儿童的天真却应该使他感到愉快,他也应该“在一个更高的阶梯上把自己的真实再现出来”,使自己的“固有性格”在“儿童的天性中纯真地复活着”。这并不容易。对于我们来说,又似乎更难一点。因为我们至今还未能对我们的文化有一个科学、客观、冷静的清理和分析,不是全盘否定,就是盲目乐观,感情用事的成分很大。文化的研究固然不能无动于衷,冷漠无情,但过多地掺入感情,却不但无助于问题的解决,而且危害甚多。

事实上,我们的文化固然不乏可圈可点之处,却也同样不乏可悲可叹之时。其最令人扼腕之处,就是对罪恶的粉饰和对人性的摧残,以及对不人道和非人性的麻木。祥林嫂的故事并非迟至鲁迅的时代才发生,阿Q精神也早已有之,只不过没有人去发现。大家都熟视无睹,得过且过,非弄到山穷水尽而不肯觉悟。由是之故,悲剧才会一演再演,连雍正这样的“至尊天子”都难逃厄运。

的确,我们过去是太不重视个人的发展了。我们几乎从来没有要给每个人的个性发展以足够自由的空间。我们只知道强调群体的利益高于一切,却不知道如果没有每个人充分自由的发展,也不可能有群体长足的进步。结果,群体成了不健全的群体,个体则更无健全的人格可言。但,如果我们每个人的人格都是不健全的,我们还能保证“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”吗?我们还能建立马克思和恩格斯设想的新社会吗?要知道,在那个新社会里,“一切人的自由发展”是以“每个人的自由发展”为条件和前提的。

要有健全的人格,就要有健全的制度;而要有健全的制度,就要有健全的文化。也许,这便正是我们新一代新中国人的历史使命。

俱往矣,数风流人物,还看今朝。